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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著作权法》

      与非遗民事性保护有关的现有法律条款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,即《著作权法》第6条: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。”这条规定,使许多民间文艺的传承人的权利得到保障,如著名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。但是,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”的《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》却面临难产,早在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》的立法调研工作。1996年,形成了该保护条例的第一稿,此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。2007年又被列入立法计划,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复杂,创作时间难于确定,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呈现特殊性,因此到目前为止,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立法保护依然是一片空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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